(2014)西充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冯建与陈中生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陈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充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4日,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大全镇河家埝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5009141712。被执行人陈中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日,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多扶镇上街9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8070100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01年2月9日作出的(2001)西充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中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中生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759.50元、缴纳债务利息3423.76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陈中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中生在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扶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到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本院账号:23155344291000009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洪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