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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国贞与吴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贞,吴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贞,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平,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上诉人陈国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国贞与吴玉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陈国贞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现上诉人陈国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贞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上诉人陈国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