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