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肖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41号罪犯肖飞,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肖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已交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飞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翠芳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