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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瞿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