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全克亮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克亮,青岛蔚嘉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全克亮,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蔚嘉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克亮与被执行人青岛蔚嘉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3)第044号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8日立案执行,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青岛蔚嘉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50000元。2014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50000元,并收取执行75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3)第044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风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