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江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姜玲玲与周佳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玲玲,周佳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9号原告姜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彪。被告周佳净。原告姜玲玲与被告周佳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原告姜玲玲的委托代理人王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佳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玲玲诉称,原告系布鲁斯特墙纸江山店业主。被告因对其所住的江山市区听涛山庄169幢房屋装璜,于2013年6月21日到原告处购买墙纸,总计货款41230元,当日被告支付预付款2000元,同年8月11日,被告再向原告购买2230元墙纸,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墙纸进行制作并完成装饰。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230元。被告周佳净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周佳净到原告处购买墙纸,总计货款41000元,被告同日支付预付款20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销货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佳净向原告姜玲玲购买墙纸,理应按商品的全额支付对价,现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佳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玲玲货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