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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X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万鹏,黑龙江省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万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x来到让胡路区银亿小区大门处,以8000元的价格从“二哥”(另案处理)处买得“冰毒”10克(约8克)后,来到让胡路区银亿小区xxx茶馆处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陈xx(另案处理)“冰毒4克”,其获利300元,其余毒品除公安机关收缴0.16克外,其他被其吸食。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说明等;证人陈xx的证言;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宏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