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桑喜琴申请执行刘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喜琴,刘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桑喜琴,女,被执行人刘拥军,男,桑喜琴申请执行刘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拥军银行存款20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