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杨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55号申请人: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白。申请人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297690、票据出票人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百信包装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3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高丰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