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张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乙于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物色到废品收购人员后虚构自己是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的后勤老师,学校有废旧书籍需处理,同济大学已与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合并等事实,取得废品收购人员的信任,然后将其带至上述学校,再以需要购买中华香烟打点后勤领导为由,骗得被害人交付的钱款后伺机溜走。被告人采取上述相同手法诈骗5次,共骗得人民币6,680元,所得赃款花用殆尽。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27日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300元。2、2013年4月25日,在本市邯郸路XXX号复旦大学内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400元。3、2013年8月12日,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元。4、2013年9月1日,在本市邯郸路XXX号复旦大学内骗取被害人郝某人民币1,480元。5、2013年9月10日,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王胡某人民币1,500元。上述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先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10月8日在上海火车站第18侯车室内将被告人张乙抓获。到案后,张乙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上述事实,有五名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乙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张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乙在拘役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玉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