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诉罗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罗某华。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尧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