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章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国,章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2号原告:林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益文。被告:章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国与被告章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国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国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林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