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方大红与毛昂、毛大大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红,毛昂,毛大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方大红。被告:毛昂。被告:毛大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红与被告毛昂、毛大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