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立刚与卜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刚,卜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张立刚。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卜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刚与被告卜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垫付,裁定书生效后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