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立刚与卜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刚,卜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张立刚。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卜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刚与被告卜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垫付,裁定书生效后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