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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80-3号原告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鲁忠,职务经理。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