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安付彦与孙尚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付彦,孙尚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77号原告安付彦(又名安富彦),农民。被告孙尚峰,工人。原告安付彦与被告孙尚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希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付彦诉称,我从2012年9月至11月在被告处打工从事维修工作,到2013年1月10日,被告共欠我工资4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予以拖延。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工资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尚峰辩称,我承认欠原告4000元工资,我给他写的欠条上是工资,其实是质保金。原告给我干了三个月的维修锅炉工作,每年烧锅炉期间原告负责维护锅炉,但是在锅炉运行过程中,锅炉出现问题后原告并没有来维修,是具体单位和我找人维修的,所有我不应该给原告这些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尚峰2013年1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安富彦工资肆仟元整,孙尚峰,2013.1.10”。被告主张原告承包了被告的锅炉维修的活,并不是给被告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有工程款,剩余的4000元是质保金,但错写成欠条;锅炉运行过程中两台锅炉发生故障,原告并没有进行维修,是被告找人修的。被告对以上陈述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4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支持其关于该欠款系质保金的主张,其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工资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尚峰立即给付原告安付彦劳动报酬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尚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