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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商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志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志芳,周卫东,周直贤,邱文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商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李家山新村二区109幢。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万塔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芳,成年,(鸣凰国际大酒店往西第一个十字路口凯源电讯里面)常州德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直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文斌。上诉人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志芳、周卫东、周直贤、邱文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志芳、周卫东、周直贤、邱文斌达成和解,现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18元,由镇江市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潘慧勇审判员 刘敬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