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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守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元。被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西河流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延国,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元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西河流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