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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鸿忠与被申请人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鸿忠,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鸿忠,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慧敏,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佳佳,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其魁,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黄仙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魁,总经理。申请人张鸿忠因与被申请人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5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762500的财产。申请人张鸿忠已向本院提供福建省阜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函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鸿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其魁、黄仙英、福建华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鸿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