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冷少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xx联社,冷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南县xx联社。住所地:南县南洲镇xx路。法定代表人胡x,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南县xx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县茅草街xx号。身份证号码:4323221948032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xx联社与被告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县xx联社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xx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南县xx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文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