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廷高与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廷高,男,汉族。上诉人王廷高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四十八条及民诉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诉人起诉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本案原审被起诉人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杨敏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