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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海明诉柴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明,柴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02号原告李海明,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云芳,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明诉被告柴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改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