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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法执子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振与翟丛、翟玉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翟丛,翟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茌法执子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杜振,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翟丛,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翟玉森,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杜振与翟丛、翟玉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振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