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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一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谢小华与被告杨振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华,杨振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一初字第1895号原告谢小华。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华诉被告杨振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小华以杨振忠还在服刑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华撤回对被告杨振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小华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双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