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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系铜陵市铜官山区金阳光玩具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