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质押合同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质押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4年1月10日将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属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鄢家河村土地、房屋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属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鄢家河村土地、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