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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周广友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禹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友,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临邑县,住临邑县。2010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5月30日因假释被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9月21日止。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3年7月7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7月8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敬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广友伙同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程某约至禹城市西外环路商贸港附近,后强行将程某带至临邑县孟寺镇周家村,并以揭发所谓“程某强奸秦某某致其怀孕”为要挟,向程某索取10万元。并扣留程某当时驾驶的一辆江淮轿车作为抵押。后因程某脱身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江淮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程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广友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广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未得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广友系犯罪未遂,且系假释期内犯新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广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①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广友身份情况,其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②临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周广友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时间为2010年9月9日。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齐州监狱释放证明证实:周广友于2011年5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未执行的刑罚为三个月零二十二天。④禹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1年6月28日从秦某某处扣押江淮牌HFT130AG3一辆,发动机号为D29013×××,车牌号为鲁NE××××。于2011年7月16日发还被害人程某。⑤被害人程某出具的“欠秦某某11000元”的欠条一张,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⑥被害人程某出具的证明、欠条材料,证明内容为程某强奸秦某某,经协商,程某拿10万元钱给秦某某作为补偿,江淮轿车作为抵押;欠条内容为程某欠秦某某十万元整。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⑦被害人程某出具的强奸秦某某经过证明,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⑧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广友于2013年7月7日22时许被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⑨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周广友被网上追逃,被抓获后撤销网上追逃。二、证人秦某某(女,23岁,住禹城市)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6日12时许,秦某某将程某约到禹城市西外环路商贸港附近见面,想问问程某,强奸致其怀的事是私了还是公了。程某到达后被周广友等人强行带至临邑县孟寺镇周家村,周广友以揭发“程某强奸秦某某致其怀孕”为要挟,向程某索取10万元,并扣留程某当时驾驶的一辆江淮轿车作为抵押。三、被害人程某(男,28岁,住禹城市)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26日中午12点左右,受秦某某电话之约,程某驾驶其江淮汽车来到禹城市西外环路商贸港附近接秦某某,被秦某某的男朋友周广友等三人强行拽到另一辆轿车上带至临邑县孟寺镇周家村,周广友以“程某强奸秦某某致其怀孕”为由,向程某索取10万元补偿费,并扣留程某当时驾驶的江淮轿车作为抵押。程某出具了“强奸秦某某,经协商拿10万元钱作为补偿,以江淮轿车作为抵押”的证明及欠条等书面材料三份。四、被告人周广友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周广友发现其女朋友秦某某怀孕,经再三逼问,秦某某说是程某将其强奸。2011年6月26日12时许,秦某某将程某约至禹城市西外环路商贸港附近,周广友与其找来的三个男子强行将程某带至临邑县孟寺镇周家村,以揭发“程某强奸秦某某致其怀孕”为要挟,向程某索取10万元。并扣留程某当时驾驶的一辆江淮轿车作为抵押。上述证据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及时报案,被告人周广友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广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广友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三个月零二十二天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周广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余刑三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桂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