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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853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祥,该信用社职员。被告王猛,男,住济南市。被告王冲,男,住济南市。被告王斌,男,住济南市。被告李善国,男,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历城信用社)与被告王猛、王冲、王斌、李善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历城信用社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城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高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猛、王冲、王斌、李善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城信用社诉称:被告王猛于2010年8月4日在我社贷款10万元,被告王冲、王斌、李善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本息。要求1、被告王猛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33120.91元;2、被告王猛自2013年6月2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475‰的标准,另行支付利息;3、被告王冲、王斌、李善国对王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猛(缺席)未答辩。被告王冲(缺席)未答辩。被告王斌(缺席)未答辩。被告李善国(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7月22日,被告王猛向原告提出贷款10万元的申请,被告王冲、王斌、李善国向原告做出承诺,自愿为王猛向原告的贷款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王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利率为借据利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等。当日,原告与被告王猛、王冲、王斌、李善国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冲、王斌、李善国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王猛在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最高余额1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2010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王猛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1年8月3日,贷款月利率为7.965‰。截至2013年6月20日,被告王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3120.9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利息计算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2010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王猛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王猛、王冲、王斌、李善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王猛发放贷款,被告王猛理应按约归还,其拖欠不还是错误的,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猛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王冲、王斌、李善国自愿为被告王猛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在其最高保证限额1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猛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猛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33120.91元。三、被告王猛自2013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475‰(7.965‰×150%),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王冲在1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王猛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猛追偿。五、被告王斌在1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王猛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猛追偿。六、被告李善国在1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王猛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猛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王猛、王冲、王斌、李善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受丽审 判 员  张茂祥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