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与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绿丰农资经营部、肖红玉、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江西省吉安市绿丰农资经营部,肖红玉,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熊修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绿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被告肖红玉,男,汉族,45岁,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XX,女,汉族,42岁,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与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绿丰农资经营部、肖红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神农药厂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河南省商丘天神农药厂负担。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