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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胜宏,唐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2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望江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蓝天路。被告:魏胜宏,男,汉族。被告:唐耀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胜宏、唐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四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胜宏、唐耀军银行帐户存款计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