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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岳山诉被告赵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岳山,赵艳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付岳山,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艳朋,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岳山诉被告赵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辽M××××号夏利轿车1台;同时,原告以方辉所有的索兰托小型客车(车牌号码为辽M××××1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的夏利轿车(车牌:辽M××××号)1台。查封期间,查封物由被告负责保管,由被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使用,不准变卖、抵押、抵债和转让。查封方辉的索兰托KNAKU811小型客车(车牌:辽M××××)1台。查封期间,查封物由方辉负责保管,由原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使用,不准变卖、抵押、抵债和转让。二、查封期限均为1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凤审判员  杨 晔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