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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6338567-4。法定代表人:廖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西大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90925-0。法定代表人:李绍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3日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了本案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西华明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