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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林家园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林家园,男,安徽省和县人。委托代理人:康自华,和县白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二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郑,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园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园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