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汪焕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焕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75号罪犯汪焕英,男,1977年2月24日生,陕西省宝鸡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三月六日,本院作出(2003)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焕英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二00九年一月十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81号刑事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罪犯汪焕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焕英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9个。本院认为,罪犯汪焕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焕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助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