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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景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邦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