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柏华兆与戴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戴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陈良镇玉丹村。被告戴某,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沟墩镇跃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戴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