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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郭秀娟与XX、李永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娟,XX,李永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郭秀娟,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倩,系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永凯,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书豪,系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娟诉被告XX、李永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