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温国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温国彬,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作出(1998)云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国彬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9月11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国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温国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国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833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国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国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文翠芳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