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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林峰与俞军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峰,俞军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28号原告:石林峰,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昌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军灿,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峰与被告俞军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林峰于2014年1月13日以正就实体问题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现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而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林峰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