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刘健与肖寿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肖寿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538-2号原告刘健。委托代理人陈童。被告肖寿长。委托代理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肖寿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刘健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