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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刘健与肖寿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肖寿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538-2号原告刘健。委托代理人陈童。被告肖寿长。委托代理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肖寿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刘健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