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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刁诺言无期减有期裁定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诺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皖刑执字第00026号罪犯刁诺言,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黄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诺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刁诺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刁诺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表扬3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刁诺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刁诺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华审 判 员  刘志强代理审判员  金华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