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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襄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米脂昌盛水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锐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77000元。但被执行人米脂昌盛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米脂昌盛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