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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海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顾某。被告耿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