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顾某。被告耿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