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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海青与杭州侨兴热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青,杭州侨兴热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海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娇姣。被告杭州侨兴热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海。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青诉被告杭州侨兴热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海青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