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徐天琼与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居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天琼,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天琼,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兴科,主任。申请人徐天琼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与被申请人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居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划拨在被申请人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居民委员会名下的原丰都县某的土地、青苗补偿款943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徐天琼已向本院提供盛继平所有的位于丰都县某混合结构房屋1套(建筑面积124.7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306房地证2009字第XXX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天琼的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居民委员会对国家划拨在其名下的某某土地、青苗补偿款9435元暂停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