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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宁杭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材料厂买卖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宁杭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元,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四局宁杭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材料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溧水区开发区机场路鸿运楼。负责人胡金山。本院在受理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宁杭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15元,减半收取为1162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07元,由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慧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