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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被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4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环卫工人。委托代理人:胡艳波,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华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金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