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双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根生与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生,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双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刘根生,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宁自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史立红,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生与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刘根生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