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秦奎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秦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李建军。被告秦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秦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GJ88**货车和鲁GD37**/鲁GA3**挂和鲁VM23**/鲁V73**挂货车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GJ88**货车和鲁GD37**/鲁GA3**挂和鲁VM23**/鲁V73**挂货车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